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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营仔六安市宏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9·2”一般叉车侧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乐鱼登陆    发布时间:2026-07-20 12:37:18

  (一)六安市宏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流于形式。

  2025年9月2日13时许,六安市宏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名员工在廉江市营仔镇兔仔围村污水管网改造施工中,驾驶叉车转运管道预制井,下班后驾驶叉车在返回出租屋吃饭途经兔仔围村十号田的机耕路发生侧翻事故,跌落农田,被叉车顶棚压住脖子,头被压在农田,脸鼻陷入泥巴,导致当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廉江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有关负责参加的廉江营仔河南久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2”一般叉车侧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廉江营仔六安市宏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9·2”一般叉车侧翻事故因该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定种类设备作业资格证书,违规操作特定种类设备从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安市宏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六安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小微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RK5P9Y,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御景龙湖山庄6号楼***室,法人代表:余*东,股东2人:余*东,持股票比例50%,出资额25万元;余*西,持股票比例50%,出资额25万元。营业范围:木工作业建筑施工劳务;砌筑作业建筑施工劳务;抹灰作业;混凝土作业;防水作业;堵漏作业;砼破除作业;建筑劳务分包。

  根据《劳务分包合同》5.6安全责任:5.6.1“乙方(六安公司)须严格遵守相关施工规范,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的安全责任由乙方(六安公司)自行承担”。

  河南久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久鼎公司)是成立于2018年1月26日,是一家小微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4UHAL3T,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与涧东路交叉口西北角中世家园5幢***,法人代表:杨*辉,股东2人:1.杨*辉,持股票比例50%,出资额1000万元;2.方*利,持股票比例50%,出资额1000万元。营业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设施安装工程、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建筑施工劳务(以上凭有效资质证经营);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五金、建材、装饰材料、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的销售。

  2025年8月1日,河南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六安市宏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根据《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廉江市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及升级改造项目(石岭镇、城北街道、营仔镇)EPC工程D包专业分包合同》附件9四、乙方(久鼎公司)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第11条“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甲方(中建二局)安全生产管理,对所承包施工区域或作业活动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有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拒绝甲方(中建二局)违反法律法规的安全指令,对造成后果的违章指令有权检举和控告”、第12条“乙方(久鼎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贯彻落实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承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落实、检查和管理”和附件14第4条“我公司(久鼎公司)使用劳务工人保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

  本次项目的施工单位是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成立于1980年,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房屋建筑业为主的国有大型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D,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号,法人代表:石*,员工15000人。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建设;核电站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科研、咨询;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混凝土预制构件及成品的制作;钢结构、网架工程的制作与安装;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建设项目中预应力专项工程施工;公路施工;各类工业、能源、交通、民用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建筑机械、钢模板机具的设计、加工、销售、租赁;工业筑炉;建筑材料的销售;自有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5年7月18日,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通过招标中标。2025年8月15日与廉江市农业农村局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2025年10月21日,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和河南久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廉江市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全覆盖及升级改造项目(石岭镇、城北街道、营仔镇)EPC工程D包专业分包合同》。

  由于建设单位要求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所有工程,所以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获得中标通知书后,通知项目分包方河南久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9日进入营仔镇开始施工作业。

  2025年8月1日,余*西代表六安市宏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久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松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负责廉江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及升级改造项目(营仔镇)其中的9条村施工作业,余*西是项目施工负责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余*西在营仔镇临时招聘了53名施工人员,安排他们在9条村同时开工进行项目现场施工作业。

  2025年10月21日,总承包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和分包方河南久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石岭镇、城北街道、营仔镇)EPC工程D包专业分包合同,是先开工再补签合同。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根据河南久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工作量来结算工程款。

  总承包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和分包方河南久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中都没有施工工人,只负责管理。项目实际施工方是六安市宏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次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廉江市农业农村局。该局是2019年3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加挂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办公地址位于广东省廉江市建设大道*号。该局整合原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农业机械局的农业机械管理职责、畜牧兽医局的畜牧兽医管理职能、海洋与渔业局的渔业渔政管理职责,同时统筹发展和改革局的农业投资项目、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土资源局的农田整治项目、水务局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承担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协调扶贫开发及东西部协作等核心职能。2025年8月15日,廉江市农业农村局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廉江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及升级改造项目(石岭镇、城北街道、营仔镇)EPC(微利)工程总承包合同》,项目总承包人是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次事故的监理单位是广东博仁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3日,是一家以从事专业技术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MAXA8EY8P,注册地址:廉江市罗州街道办府前路东十一横巷**号,法人代表:吴*华。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建设工程勘察;测绘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房地产开发经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水文服务;水资源管理;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环保咨询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地质灾害治理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土地整治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8月7日,廉江市农业农村局与广东博仁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廉江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及升级改造项目(石岭镇、城北街道、营仔镇、罗州街道绿洲水泥厂社区启飞山村中间垌村)监理合同》。

  涉事叉车是六安公司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余*西吩咐周*风带来施工现场的,主要用于施工现场搬运预制井。

  2025年8月4日,周*风被六安市宏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余*西招聘到廉江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及升级改造营仔项目做普工工作,一天320元工钱,周*风说会开叉车,余*西就让他开叉车。事故叉车是周*风自己的,没有按规定在当地备案,也没有按规定在总承包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和分包方河南久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备案,周*风没有驾驶叉车的特种设备操作证。由于工地要用预制井,需使用叉车,余*西就叫周*风带叉车过来。2025年8月27日,周*风叫拖车运叉车过来。余*西安排周*风驾驶叉车,每天上班时间从临时住宿的出租屋开叉车,下班驾驶叉车回出租屋吃饭,每次干完活都是开叉车回出租屋停放。

  六安公司制定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计划》《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方案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缺少对叉车使用者周*风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台账资料,缺少叉车作业隐患排查、检测、保养等相关台账资料。

  中建二局建立了《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对久鼎公司进行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对周*风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周*风,男,汉族,29岁,出生于1995年10月23日,户籍: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大许寨乡陈灯村委会王贡士村,是六安公司在2025年8月4日临时招聘的项目施工人员。

  1.余*西,男,汉族,38岁,出生于1987年8月11日,户籍:安徽省金寨县桃岭乡牌坊村*组,临时住址:廉江市营仔镇,六安公司的股东,是该公司在廉江市项目施工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签订分包合同,临时招聘项目施工人员,安排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进场开工。

  2.杨*松,男,汉族,40多岁,出生于1985年9月8日,户籍: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郭明吴村委*庄,临时住址:廉江市青平镇,工作单位:久鼎公司,职务:市场经理,是廉江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及升级改造项目(营仔镇)的负责人,负责营仔项目跟进,协调村民工作,每天巡查工地和安排六安公司进场干活。

  3.唐*波,男,汉族,34岁,出生于1991年8月20日,户籍:湖南省临武县汾市乡渡头村*组,临时住址:廉江市石岭镇,工作单位:中建二局,职务:生产经理,是廉江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及升级改造项目(营仔镇)的负责人,负责管理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协调。

  4.李*武,男,汉族,62岁,出生于1963年11月4日,户籍: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号,临时住址:廉江市开发区,工作单位:广东博仁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职务:总监代表,负责监理管理工作。

  5.钟*辉,男,汉族,35岁,出生于1990年10月11日,住址: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山岱村**号。工作单位:广东博仁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职务:监理,负责项目营仔镇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

  2025年9月2日,余*西安排周*风驾驶叉车到施工现场转运预制井。周*风早上上班时间7点开始驾驶叉车从距离兔仔围村1500米的机耕路转运预制井到兔仔围村的施工现场。中午1点左右,余*西发现周*风没回来吃饭,就出去找他,然后在兔仔围村十号田的机耕路旁边的农田发现周*风被叉车压住脖子。当时,周*风被叉车顶棚压住脖子,头被压在农田,脸鼻陷入泥巴,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安全帽跌落在叉车旁边。

  14时14分,营仔镇卫生院接120指挥中心调度,立即派出120救护车于14时32分到达事故现场,医务人员立即展开抢救。发现周*风仰卧于泥田中,头部挤压伤、呼吸道梗阻,医师判断失去救治时机,诊断:临床死亡,尸体留在原地。

  14时26分,营仔镇政府接报后,镇政府相关领导、规农办主任、应急办主任等人员前往现场了解情况,设置警戒线维持秩序,疏散无关人员。在核清基本情况后,将基本情况上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应急值班室。

  14时39分许,营仔派出所接报后,立即派出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经现场排查,现场没有监控,没有人看到叉车翻车过程,后经廉江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刑事勘验检查,排除他杀可能。

  2025年9月2日13时许,六安市宏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名员工在廉江市营仔镇兔仔围村污水管网改造施工中,驾驶叉车转运管道预制井,下班后驾驶叉车在返回出租屋吃饭途经兔仔围村十号田的机耕路发生侧翻事故,跌落农田,被叉车顶棚压住脖子,头被压在农田,脸鼻陷入泥巴,导致当场死亡。

  廉江营仔六安市宏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9·2”一般叉车侧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2025年9月2日14时26分,营仔镇政府接犁头沙村委书记李*伟上报事故信息,接报后,营仔镇政府相关领导、规农办主任、应急办主任等人员前往现场了解情况,设置警戒线维持秩序,疏散无关人员。在核清基本情况后,营仔镇政府将基本情况上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应急值班室。

  2025年9月2日14时39分许,营仔派出所接犁头沙村委书记李*伟报警称:营仔镇兔仔围村路边一田垌处有一辆叉车侧翻并压着一个人。接报后,营仔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经现场排查,现场没有监控,没有人看到叉车翻车过程,后经廉江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刑事勘验检查,排除他杀可能,属意外死亡事件。

  2025年9月2日14时14分,营仔镇卫生院接120指挥中心调度,立即出车,14时32分到达现场。患者周*风,男性,仰卧于泥田中,头部挤压伤、呼吸道梗阻,医师判断失去救治时机,诊断:临床死亡,尸体留在原地。

  2025年9月2日17时45分,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应急值班室接到廉江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通报称:廉江市营仔镇发生一起叉车侧翻事故导致一人死亡。接到通报后,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应急值班室立即核实事故信息,于9月2日18时22分将基本情况通过电话上报湛江市应急管理局,19时01分,核清事故信息后将该起事故通过全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上报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9月3日,营仔镇政府组织综治、司法、规农办、应急办和村委工作人员介入协商补偿事项,与中建二局、劳务公司、死者家属开展多次协商补偿问题,积极协调善后事宜。9月10日,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并签订调解协议书:余*东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15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补偿款签订协议当天支付完毕。该事故发生后,总体情况较好,镇工作人员积极做好死者家属思想工作,家属情绪稳定,现场秩序稳定,舆情管控良好,未发生次生事故。

  事故发生后,营仔镇政府、营仔派出所、营仔镇卫生院等单位接到报告后,调度救援力量抢救,并上报事故信息。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工作开展安全有序,现场救援合理,信息报送准确。本次事故善后工作有序,无发生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发生。

  周*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应安全操作意识,驾驶叉车上路行驶。车辆行驶至营仔镇犁头沙村委会兔仔围村十号田机耕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并跌落农田,其颈部受叉车顶棚挤压,头部陷入农田淤泥内,口鼻被泥土掩埋,当场死亡。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六安公司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一是六安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叉车使用者周*风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二是六安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1]的规定要求叉车使用者周*风取得相应资格,才能从事相关工作。三是六安公司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2]的规定对涉事叉车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四是六安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3]的规定对涉事叉车办理使用登记。五是六安公司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4]的规定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保证涉事叉车的安全运行。六是六安公司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5]的规定建立涉事叉车安全技术档案。调查发现涉事叉车均没有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记录和保养记录。七是六安公司使用叉车作业,未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要求向总承包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和分包方河南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备案。

  (1)营仔镇规划环保和农业农村办公室。履行行业监管、属地监管不到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重点是协调工程进度,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宽、松、软,事故隐患排查能力不足,台账不健全;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未能有效指导村委对属地项目监管工作。

  (2)营仔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不到位,安全监管宽、松、软,监管能力不足,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工作体系。

  (3)市农业农村局区域协作与农村社会事业促进股。履行行业监管不到位,安全监管能力不足,无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对下级规划环保和农业农村办公室履行安全职责指导少,未形成有效的安全监管工作体系。

  (4)市农业农村局。对项目负有直接监管职责,行业安全监管宽、松、软,监管人员不足及安全监管能力水平低,未能建立有效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周*风,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余*西,作为六安公司的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对叉车驾驶员及叉车安全管理不到位,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六安公司作为本次涉事叉车使用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6]规定,依法对涉事叉车的安全负责。该公司在涉事叉车安全管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多项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作出处理。

  1.责成营仔镇规划环保和农业农村办公室向营仔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3.责成市农业农村局区域协作与农村社会事业促进股向农业农村局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该公司虽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内部规定,但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求,让相关制度、规程成为“一纸空文”,违规安排未按规定备案的叉车投入作业,同时放任无证人员操作叉车,为事故发生埋下安全隐患。

  在使用叉车开展作业前,未严格按照相关约定,向总承包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和分包方河南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备案履行作业备案手续,导致总承包方、分包方无法及时掌握作业详情、开展安全监管,形成监管盲区,无法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作业行为,间接加剧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事故涉及的叉车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作业流程并落实到位。但六安公司在实际作业中安排无证人员上岗,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且在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对使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这暴露出六安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特种作业法律和法规执行不严,相关管理制度缺失。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四不放过”的原则,切实加强叉车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促进我市各行业安全发展,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责任制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灵魂,只有织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体系,始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体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才能形成强大合力,筑牢守好安全生产堤坝。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深刻对表对标,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认真履行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一线,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各有关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落实行业领域、业务范畴的安全监管职责,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细抓实各项措施,坚决消除监管盲区和漏洞,确保整治行动不走过场。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守好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

  一是六安市宏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立即完成叉车备案工作,对所有在用叉车进行全面梳理,对未按规定备案的叉车,立即停止使用,限期完成备案手续,确保叉车合法合规使用;今后新增、更换特种设备,必须先完成备案,经核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使用未备案、无资质的特种设备。严格履行备案告知义务,宏天劳务公司使用叉车等特种设备开展作业前,必须严格按照与总承包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分包方河南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约定,主动办理作业备案手续,如实上报特种设备信息、作业人员资质等相关资料,经总承包方、分包方核查同意后,方可开展作业,严禁未经备案擅自作业。

  二是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组织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开展专项安全培训,重点培训叉车等特种设备的操作规范、安全注意事项、应急处置流程等内容,确保作业人员熟练掌握操作技能,杜绝操作不当、违规操作等行为。培训后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暂停上岗,直至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定期开展常态化培训和复训,不断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有关部门应充分借助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叉车等特种作业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剖析典型事故案例,强化警示教育效果,集中曝光突出问题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营造人人重视安全、人人参与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六安市宏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组织全体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通报本次事故的经过、原因及后果,深刻剖析事故教训,引导员工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违规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施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做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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